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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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交的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吗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2021-03-11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买房时交的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吗

  有买房经验的人应该都知道,按揭贷款是需要交保证金的,购房者可能不太愿意,但根据贷款手续也还是交了,因此,即使缴纳了也会一直担心什么时候能够要回来,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买房时交的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吗接下来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贷款保证金的定义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二、买房时交的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吗

  贷款保证金的归还时间是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将贷款保证金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从银行收到保证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

  三、购房保证金与购房者、开发商、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

  1、站在购房者的角度:购房者买了房,贷了款,这些都是正常的做法,所以也是无可厚非。但是现在又要缴纳给开发商贷款保证金,而问题也就随之而来:自己的贷款保证金什么时候能够还回来现在开发商说得好听,但到还钱时抵赖怎么办毕竟钱放在自己口袋里和放在开发商或者银行的口袋里是完全不一样的,最少对购房者来说是不一样的。所以呢,购房者不想交纳贷款保证金,即使缴纳了也会一直担心什么时候能够要回来。

  2、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开发商在;按揭;过程中也不是稳坐钓鱼台,同样要承担各种风险。而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承担连带保证。该风险也可谓一切风险之源头,一切风险也皆因之而生。所谓;连带保证;,就是说一旦购房人不承担还款,不仅购房人要承担违约,开发商也要履行还款义务及违约,甚至会收到银行的起诉。开发商担保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借款人和贷款行。借款人未获得银行贷款、未按时还款,或者可以办理房产证市,借款人拖延办理房产证,这些对于开发生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如果贷款行未按期放款,导致购房人本来符合放款条件,而又变得不符合,则开放商将无法获得购房人的放款,造成资金链断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对连续3个月不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次逾期还款的,按揭银行有权解除《借贷合同》。若按揭银行并不急于行使解除权,它将有权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从而直接划扣保证金帐户资金。这对于开发生来说也是不小的风险。

  3、站在银行的角度:购房者没有足够的现金从开发商手里买房,那就要通过开发商向银行贷款,那么一个重要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如果购房者不履行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怎么办那银行岂不就是亏本了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银行就要求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目的是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当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受益人的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违约,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还款义务及违约。体现在诉讼中,银行可以起诉购房人和开发商,也可以单独起诉开发商。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买房时交的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吗相关内容,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将贷款保证金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从银行收到保证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在合同法律中,合同不仅仅只有甲方乙方;像常见的借贷合同中除了甲乙双方,一般还有担保方的出现。而担保方的作用就是拿出可供抵押的物来为借款方提供担保。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是什么,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受理单位是谁!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二、房产抵押的登记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三、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未知借贷方是否清偿借款时,出借方也不可私自占用动用担保法的抵押物;这不仅仅是担保法对其的保护,也是民法对其的保护。好了以上就是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的相关内容了,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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