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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登记?

2021-03-21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而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而根据法院检察作出的嘱托文件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不动产登记原则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三、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预查封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属地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单元跨行政区域且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办理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协商确定或者依指定办理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接着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行审核。而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变更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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