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程序
2025-11-27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一、确定征收范围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县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县发改委依法予以立项,拟定下发批复。
二、确定征收部门
(一)县政府确定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改造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登记
(一)各片区包联干部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步住房情况登记,填写《吉木乃县房屋征收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
(二)当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缺少法定的权属文件时,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县监局、税务局等部门对缺少法定的权属文件的房屋进行认定。
四、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户调查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关于征收工作的政策,初步估算征收房屋所需征收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审核后,报县政府审议。
五、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县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修改,修改后的方案以政府名义在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网页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公众的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修订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布
《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限结束后,县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或补充,整改并及时公布。
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范围前,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信访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托普铁热克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调查问卷、民意测评、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
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县政府应当作出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八、作出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由县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作出征收决定。
(二)县政府应以公告形式公布城区改造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载明:1.《安置补偿方案》;2.补偿协议签约期限;3.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4.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时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限。
九、安置补偿资金
征收决定做出后,县政府根据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征收工作进度计划,结合《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财政局以及吉木乃县吉运县政公司征收资金概算。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决定公布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投票的方式选择估价机构。吉木乃县将征收片区估价机构选定征求意见会,后将选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网页。
十、对被征收物进行评估
(一)评估机构确定后,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工作。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的3日内向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三)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向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一)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主体、就补偿方式、金期、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测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补偿协议。
(二)选择房屋置换的、可以申请按照建设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实物安置房)。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委托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征迁户予以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履行《安置补偿协议》
(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约后,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当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督促被征收人履行协议。经督促仍不履行的,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履行。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县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处理
县政府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并同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完毕,交付拆迁
所有被征收人搬迁后,对被征收物予以拆除。吉木乃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房屋征收档案按照“一户一册”要求进行梳理归档。
来源: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