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桂平市收回国有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

《桂平市收回国有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

2026-01-06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浔政发〔202223

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平市收回国有

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桂平市收回国有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期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准征收土地的,按已批准的征收方案执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22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桂平市收回国有土地

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我市收回国有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回我市国有土地以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征收桂平城区、乡镇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 桂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桂平市行政辖区内收回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桂平市区、乡镇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桂平城区及乡镇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执行,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桂平市收回国有土地征收桂平市区及乡镇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征收桂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决定等方面的指导。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住建、监察、信访、文物、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税务、民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指挥部或者市政府指定机构为具体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一章 收回国有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青苗、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八条 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的,按照当年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进行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当年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当年施行的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

第九条 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收回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只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除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外,还对其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有合法权属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土地,参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经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用地界线图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申请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注册登记手续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产权登记部门调查、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建造年份和用途。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供政府决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地点、临时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包含半数,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的计为一人,下同)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对合理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予以采纳。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100户(含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保证征收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具有合法产权房屋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主要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市政府有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征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分类评估或者分户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经半数以上不包含半数被征收人同意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数量大的,可按社区(行政村)或者街道(村民小组)范围来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贵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逾期不申请鉴定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三十一条 征收桂平市城区和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个人合法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签约的,可以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第三十二条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合法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中安置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的所在乡镇内他处无正式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供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1.安置标准:l—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人户及以上的按照不低于每人13平方米安排

2.调换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2万元装修补助。

(二)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精确到)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相同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对土地进行单独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桂平市区及乡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项目预留有回建地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回建安置。

(一)回建地安置: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征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二)房屋补偿:不再对地基、地梁、主屋占地进行单独补偿。桂平市城区和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补偿,其他房屋按照当年执行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评估确定,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商定。本条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旅馆旅社。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征收砖木(土)瓦结构以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三十七条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本市范围内运输等费用按现行市场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

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不需要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期限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为止。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第四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手续并正在生产经营的其他工厂、企业、养殖场等,按评估价格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费用按厂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偿8元,一次性补偿12个月。无合法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四十一条 征收铺面、餐饮店、旅馆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其中:(1)铺面、餐饮店类,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每月每平方米补偿80元;(2)办公、旅馆旅社类,每月每平方米补偿11元。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有合法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按当年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无第二处住房的,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后,可按保障性安置房政策在安置小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具体价格由市政府依法确定。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等设施迁移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征收合法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已经包含室内外一般装修,不再另行补偿不同意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补偿的,可按分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特殊装修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款提存至指定账户,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待明确权属后发放。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催告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房屋测量费和评估费据实列支,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条 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迁移改装的,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依规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中有关信用行为按有关规定将被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个人综合信用状况评价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记入信用档案,由房屋征收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住建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收回国有土地征收桂平市区及乡镇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桂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成果表

2.桂平市城区主要道路区段商服路线价表

3.乡镇级别基准地价成果表

4.桂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表

5.桂平市建筑成本指导价格表

6.桂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补偿指导价格

7.特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

8.特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附件1

桂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成果表

土地级别

用途与基准地价

商服用地

元/m2

3875

2496

1415

905

480

万元/

258.33

166.40

94.33

60.33

32.00

住宅用地

元/m2

2420

1564

1045

642

420

万元/

161.33

104.27

69.67

42.80

28.00

工业用地

元/m2

440

310

180

140

115

万元/

29.33

20.67

12.00

9.33

7.67

公共服务用地

元/m2

703

489

317

234

186

万元/

46.87

32.60

21.13

15.60

12.40

附件2

桂平市城区主要道路区段商服路线价表

路段编号

路段名称

起止

路线价(元/m2)

1

县府街

公园路——五甲街

3015

2

城东街

五甲街——城东社区

2104

3

人民路

黔江大桥——五甲街

5634

4

人民东路

五甲街——下股街

2468

5

新天地步行街

桂贵路——桂南路

5742

6

松柏街

浔州北路——桂贵路

4208

7

城南街

桂贵路——下股街

2685

8

兴宁街

桂贵路——桂南路

5395

9

兴宁街

桂南路——浔江边

3426

10

新岗路

桂贵路——桂南路

5243

11

泰和街

桂贵路——桂南路

4563

12

双拥路

特殊教育学校——桂贵路

3527

13

双拥路

桂贵路——郁江湾花园

4621

14

光明路

第三中学——阳光小区

4682

15

禄棠街

桂贵路——西山镇国土所

4105

16

桂江路

桂贵路——兴桂北路

5194

17

郁江路

西山路——浔江二桥

5764

18

凤翔街

金凤街——金海港海鲜城

4134

19

龙华街

浔州南路——桂贵路

4208

20

糖厂路

桂贵路——糖厂第三生活区

3953

21

桂南路

桂贵路——郁江路

4125

22

浔州北路

人民西路——松柏街

3824

23

公园路

长北街——人民路

3275

24

五甲街

县府街——城南街

2532

25

桂贵路

人民路——新岗路

5544

26

桂南路

县府街——新岗路

7053

27

桂贵路

新岗路——郁江路

5625

28

桂南路

新岗路——郁江路

5723

29

兴桂北路

桂江路——郁江路

4250

30

浔州南路

郁江路——龙华街

3985

31

金凤街

郁江路——西山御府

4005

32

桂贵路

郁江路——金娃娃幼儿园

4813

附件3

乡镇级别基准地价成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

乡镇名称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垌心乡

540

312

327

254

100

87

163

142

紫荆镇

515

305

320

247

100

87

163

142

金田镇

1612

935

540

830

540

345

150

110

90

268

181

151

江口镇

1170

750

400

670

435

290

150

110

87

245

172

142

木圭镇

610

335

374

270

100

87

163

142

南木镇

1200

600

680

400

120

90

196

147

石咀镇

1665

980

570

860

580

360

150

110

87

274

186

155

马皮乡

842

440

501

325

100

87

163

142

木乐镇

1735

1045

620

900

630

400

160

110

90

290

195

160

石龙镇

1620

940

545

850

570

355

150

110

87

271

183

153

石龙镇白马集市

510

300

310

245

100

84

163

137

蒙圩镇

1700

1010

590

880

600

380

160

110

90

280

190

157

社坡镇

1476

887

520

784

490

325

150

110

87

255

179

148

厚禄乡

510

300

310

245

100

87

163

142

白沙镇

993

546

600

380

110

87

179

142

社步镇

982

542

598

378

100

87

163

142

油麻镇

740

410

473

300

100

87

163

142

下湾镇

854

447

503

328

100

87

163

140

麻垌镇

1372

832

470

765

463

285

150

110

87

249

174

145

大湾镇

548

316

330

260

100

87

163

142

大洋镇

1425

865

504

775

480

314

150

110

87

251

176

146

木根镇

1000

550

605

385

110

87

179

142

罗秀镇

1453

874

510

778

484

316

150

110

87

253

178

147

罗播乡

500

295

305

240

100

87

163

142

中沙镇

1024

555

625

390

110

87

179

142

附件4

桂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指导价格表

房屋

类别

房屋

等级

结构设施情况

(元/㎡)

框架

结构

一等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540

二等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337

砖混

结构

一等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103

二等

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977

三等

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 、卫生间配套,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800

砖木

结构

一等

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593

二等

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1443

三等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  3.0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1087

石棉瓦结构

一等

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047

二等

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677

三等

120或240砖墙,层高3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水 、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550

简易

结构


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

430

木结构

只有承重柱,无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面,用途为圈养禽畜。

270

房改房

框架结构

3120

砖混结构

2827

注:1.以上“结构设施情况”中的装修情况,作为评定房屋等级的依据,征拆补偿时不再单独补偿以上标准装修的价值;超出上述装修标准范围的,按照桂平市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补偿;

2.以上补偿标准房改房含土地价格,其他不含土地补偿费。

附件5

桂平市建筑成本指导价格表

单位:元/㎡

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土瓦

砖木石棉瓦

材料

节能砖

水泥砖

节能砖

水泥砖

节能砖

水泥砖

节能砖

水泥砖

标准元/㎡

1350

1303

1007

950

953

880

633

560

附件6

桂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

用途

结构

备注

框架

砖混

砖瓦

简易

钢架

办公用房

2010

1660

1197

910



厂房(旧)

1447

1207

950

573

403

一般钢架结构厂房

厂房(新)





1333

钢架结构标准厂房

仓储

1446

1207

950

573

403


集资房

1907

1603

1150



未参与房改的房屋

附件7

特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

项目1

补助标准

备注

1

杆上变压器迁移

400元/千伏安


2

220伏送配电线路

35~70mm2

5.52万元/公里


120~240 mm2

9.37万元/公里


3

380伏送配电线路

35~70 mm2

10.16万元/公里

沿墙敷设四线

120~240 mm2

18.02万元/公里

沿墙敷设四线

35~70 mm2

15.52万元/公里

10米混凝土杆架空四线,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除内容

120~240 mm2

20.11万元/公里

4

10000伏送配电线路

70~120 mm2

20.77万元/公里

12米混凝土杆,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除内容

185~240 mm2

24.48万元/公里

5

380伏电缆线路

50~120 mm2

18.55万元/公里


185~240 mm2

48.29万元/公里


6

10000伏电缆线路

70~120 mm2

26.85万元/公里


185~240 mm2

48.96万元/公里


7

箱式变压器迁移


471元/千伏安


8

开闭所迁移


18.12万元/台


9

电缆分接箱迁移


9.05万元/台


10

通信管孔


10万元/孔·公里


11

FTTH机箱


0.8万元/个


12

通信杆路


3.5万元/公里


13

通信人井


1万元/个


14

6-8M输电(通信)杆线

杆线及附属设施

1600元/条


15

8M以上M输电(通信)杆线

杆线及附属设施

2600元/条


16

电表报装费

单相

500元/表

含线路

三相

8000元/表

含线路

17

电线线路

室内暗装

50元/平方米


室内明装

10元/平方米



项目2

单位、规格

补助标准

备注


1水柜、水池200m3以下

元/立方米

140-200

钢筋砼(砖混)结构


2

深2m至5m含5m

元/米

140(人工)

人工挖井口径宽2 m以下(含2 m)机钻0.1~0.5 m,并砌有砖、石、水管保护。


深5m以上

元/米

170(人工)


深5m至10m

含10m

元/米

80(机钻)


深10m以上

元/米

100(机钻)


3

储水量立方米

单位

补偿价

备注


5-20(含)

万元/座

10-15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20—50(含)

万元/座

20-30


50以上

万元/座

25-42


项目3

单位、规格

补助标准

备注


1水表及水管

报装费

860元/表



室内暗装

首层915元/户

每增一层586元/户


室内明装

首层765元/户

每增一层436元/户


2电话


200元/户



3有线电视网


360元/户



4宽带网


100元/户



5空调拆装费

挂式

150元/台



柜式

300元/台


6监控摄像头

200元/户

以户为单位,每户200元


7太阳能热水器


1000元/台



8沼气池


元/立方米

450



9屋外地面

水泥

元/平方米

80



灰沙

元/平方米

50



10独立烟囱


元/立方米

250



11砖瓦窑

补偿标准套用建筑定额标准计算

废弃和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


12片石基础


元/平方米

145



13钢筋混凝土基础


元/平方米

90



14钢筋混凝土地梁


元/平方米

106



15小型大米加工设备



10000元/套



16化粪池

砖或片石砌

元/立方米

300





附件7

特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项目

规格

单位

价格

(元)

1

⑴踢脚线(瓷砖、木)


m

20

⑵踢脚线(花岗岩、大理石)


m

30

2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复合地板


75

3

实木地板


150

4

花岗岩、大理石

60CM×60CM

150

80 CM×80 CM

200

100 CM×100 CM以上

280

5

造型普通吊顶


120

6

无造型吊顶


80

7

普通铝扣板


80

8

PVC扣板、石膏板


80

9

铝合金或塑钢门、铝合金幕墙


180

10

实木门(含门套)


250

11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200

12

铝合金弹簧门


200

13

铝合金卷闸门


180

14

铁制防盗拉闸门


90

15

不锈钢防盗拉闸门


170

16

不锈钢防盗门


700

17

遥控电动卷闸门、单元电控门


200

18

电解板门


350

19

铁柱木窗、水泥花窗


50

20

豪华铝合金纱窗

高强钢丝网,或独立铝合金窗扇、导轨

150

21

普通铝合金纱窗


50

22

花岗岩、大理石大橱柜


m

500

23

合板或铝合金、不锈钢包边贴瓷砖橱柜


m

400

24

固定木柜(普通)


m

210

25

固定木柜(高级)


m

260

26

护墙板、木装饰墙裙


80

27

窗帘盒


m

40

28

不锈钢栏杆、木栏杆、铁艺栏杆(栏杆含扶手)、铁沙板梯


m

200

29

楼梯铁管扶手


m

100

30

花岗岩、大理石洗手台


m

300

31

浴缸


1500

32

座便器(带水箱)


500

33

瓷花瓶护栏


m

200

34

花岗岩围栏格、大理石门伏

单砖长度60cm

150

单砖长度80cm

200

单砖长度100cm及以上

280

35

大门瓷砖门伏

单砖长度30cm

55

单砖长度50cm

80

单砖长度60cm

100

单砖长度80cm

120

单砖长度100cm及以上

150

36

琉璃瓦


100

37

水泥柱

已补偿主屋的,不另行补偿

m3

450

38

屋外排水沟

灰沙

m3

80

预制砖

m3

120

烧制砖

m3

160

39

混凝土或砖砌水池


m3

80

40

门外铁棚

部分有承重结构

60

41

不锈钢架+阳光板(楼顶采光井)

按投影面积

180

42

围墙、女儿墙

红砖

m3

380

混凝土

m3

450

水泥砖

m3

285

43

挡土墙

砖砌批水泥砂浆

m3

380

混凝土

m3

450

片石(勾缝)

m3

300

44

室外排污管

50mm-75mm

m

6

80mm-100mm

m

8

110mm

m

10

160mm

m

12

45

外墙单抹灰


30

46

刷漆内墙


25

来源:贵港桂平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6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