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26-03-06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
三、县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Ệ蚯演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告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县国土资价建、房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同时委托被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綃諂匯祀沿黨躝鞔勋慣戕∈艘彩障铄毀甲苝炯Ệ痉磨笹羽柚畴濕牂├勘諱蜒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七、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的,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期限届满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者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并监督。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县城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三、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县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签约期限,具体期限应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