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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2026-09-04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收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征收、程序规范、补偿合理、结果公开和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征收主体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房屋补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征收对象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被征收人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或子女与父母、孙子女与祖父母同时拥有合法住房的需合并计“户”。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征收人计“户”的依据。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房屋补偿安置

  (五)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拟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安置房安排、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其他事项。

  (六)房屋用途和基准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基准面积,应以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结合实际审定。宅基地建房的基准面积不包括原批准的畜舍、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

  1.被征收人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建房资格的认定由各镇(街道)结合海盐县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可享受每户80平方米优惠面积,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

  2.被征收人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按基准面积计算,不享受优惠面积。

  (七)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宅基地建房、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者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在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提供的安置方式进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建房的,需按照海盐县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被征收人户内,因离婚、兄弟(姐妹)分户等原因形成具备农民建房资格的,安置一套公寓房或安排宅基地建房。具体安置方式在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安置时应当按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不计算安置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经批准或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建安重置价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一般指该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参照同类用地现行土地使用权取得价格评估确定。

  四、评估机构选定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有从业资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县政府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房屋补偿所在的村(社区)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十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五、房屋补偿、奖励及安置结算

  (十三)补偿和奖励

  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房屋的,给予签约奖、腾空奖等一次性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奖、腾空奖的具体标准在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十四)安置的结算

  基准面积安置价、优惠面积安置价、市场结算价、放弃基准面积安置补偿价、放弃优惠面积安置补偿价及公寓房层次差价等各项价格的标准在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的,根据选择公寓房面积,按照基准面积安置价、优惠面积安置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结算价结算;放弃基准面积及优惠面积的,按放弃基准面积安置补偿价和放弃优惠面积安置补偿价结算。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安置公寓房面积80(含)平方米内,按照基准面积安置价结算;80-120(含)平方米,按照优惠面积安置价结算;120平方米以上,按照市场结算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仅补偿房屋基准面积,按放弃基准面积安置补偿价给予结算。

  六、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责任,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做好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十六)加强风险防范。在实施房屋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优先落实安置房源或安置房建设用地,防止“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发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征收房屋补偿部门要及时收回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和不动产权证。

  (十七)加强档案管理。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公开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在浙江省“阳光征迁”应用场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海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民私房提前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88号)、《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3号)、《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34号)、《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5号)、《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程序

  附件

  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程序

  为严格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工作流程,保障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和《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有关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征收房屋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

  (二)征收主体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及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同时,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注册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和其他可能出现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组织调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使用情况、建筑面积、附属物及家庭人口组成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调查应结合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四)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与土地征收一并开展),就征收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是否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中高以上社会风险隐患的,在未有效可控或者未落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前,不得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

  (五)征收主体建立由公安、司法行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医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镇(街道)组成的联审机制,对有异议及争议的或复杂疑难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户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或有利害关系人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房屋补偿部门或征收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收人或有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征收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九)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或经联审机制认定的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房屋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房屋补偿登记的,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信息等按照已公告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十)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落实补偿资金,与被征收人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签约奖、腾空奖等事项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征收房屋补偿原则上不得超越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房屋部分位于拟征收范围内,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收房屋补偿范围。特殊用地或线型工程等有安全距离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应当进行产权不明认定,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根据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在申请征收集体土地时进行说明: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前,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测记录,获取影像资料,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十三)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低于应签订协议数的90%,征收主体方可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和腾退。

  (十五)对已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但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房屋等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腾退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个别未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屋补偿方案(应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等送达被征收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主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或者已公告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依据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安置时,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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