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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资讯:城市更新安置房租期不超过五年

2018-02-02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1月31日从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获悉,《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记者从《方案》中了解到,满足“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户的”等四种情形可申请城市更新安置房。

  所谓城市更新安置房,指的是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建设、产权登记、分配、监管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种情形可申请使用

  据悉,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满足四种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分别是: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因土地整备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户的或市、区政府批准其他用途的。

  其中,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的公房租户需承租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租户向市、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对原公房租户提交的安置房租赁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通知其签订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协议。

  为保障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维护和使用,按照《办法》要求,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对市属城市更新安置房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实行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

  《方案》规定,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通过新建、移交接收、购买、租赁、调整使用等6种方式筹集。城市更新安置房应优先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周转使用。对确实可盘活的空置城市更新安置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租。

  依据《方案》,城市更新安置房存量盘活租赁、原公房住户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住宅类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非住宅类城市更新安置房,用作社区服务、教育、卫生、养老等公益用途的,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租金;用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的,由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划拨无偿使用手续。来源:信息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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